社区工作制度锦集[15篇]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社区工作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工作制度锦集[15篇]](/pic/00/c9e7c7f810_5fbf7f2c99d99.jpg)
社区工作制度1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跨界合作、资源整合、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社区创建原则,凝集社区各方面的.力量,落实安全社区创建组织机构,明确组织机构相关工作责任。组织、指导安全社区创建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社区建设的目标计划和安全社区管理制度职责。
2、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社区促进委员会领导小组会议。分析安全形势,汇报安全社区进展程度,督促各个项目的落实,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3、组织协调辖区内外一切可以整合、利用的资源和力量,协调各项目组获得社会各界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
4、组织开展社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安全社区创建的具体问题。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辖区的综合性检查或专项整治工作。
5、协调、指导各安全促进项目组有效执行安全社区推进计划,检查各安全促进项目执行情况及效果评估。
社区工作制度2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区事务,加强社区两委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社区两委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特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社区有关事务,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
第三条 本社区法律顾问是本社区外聘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本社区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社区事务相关法律问题有一定处理能力。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本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等法律事务文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接受本社区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 本社区居民有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 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七条 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本社区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八条 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九条 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本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社区工作制度3
国胜青少年心理咨询室工作
一、社区心理咨询室主要负责辖区范围内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咨询工作。
二、社区心理咨询的主要对象是辖区内有轻度心理障碍或情绪异常的未成年人。
三、社区心理咨询室通过对辖区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询、辅导,使未成年人具备健康的心理,能健康快乐的成长。
四、社区心理咨询室的服务内容:排除未成年人的心理困扰、疏导未成年人紧张情绪、解决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困境、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知识讲座等。
五、社区心理咨询室每周一至周六下午4:30—5:30定期开放,社区未成年人可在该时间段进行心理咨询。
国胜社区青少年心理咨询室
心理辅导员责任制度
1、热心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愿意为社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开展奉献时间和精神,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2、社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员要遵循“尊重理解、真诚保密、助人自助”的辅导原则,认真做好来访者的接待工作,完成辅导记录。
3、守时守信,热情服务,让自己的工作真正成为社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努力维护社区心理咨询辅导站的声誉。
4、社区未成年人心辅导员应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对自己能力范围以外的个案,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
5、社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员应保持自身情绪的稳定与身心健康,避免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接待未成年人。
6、社区未成年人心理辅导员必须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室的各项制度。
社区工作制度4
一、 社区帮教工作由治安主任具体负责,每月召开治安帮教成员会议,研究布置帮教工作。
二、 对帮教对象要坚持谈话、季鉴定、半年总结、年末升降考核办法。
三、社区每季要对各帮教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召开一次家长、帮教人座谈会,进步青年报告会(或座谈会),对劳教、劳改单位探视一次,每年对帮教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具体培训。
四、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单位包职工,学校包学生,街道包待业青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要象家长对待子女,医生对待患者,教师对待学生那样进行教育。
五、 认真登记掌握情况,积累材料,完备帮教“撤销”“审批”手续,建立“帮教手册”。
社区工作制度5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鼠、蚊、蝇、蟑害(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除四害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专群结合的方针。推行治理环境为主,药械控制为辅的综合性除四害措施。
第四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技术指导和四害密度监测。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除四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居民(家属)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通过制定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等形式,动员本居住地区的住户做好除四害工作。
第五条各级财政应当保证除四害经费,对公共环境以及全市或全区(县)临时性除四害活动经费予以补贴。
第六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及门前三包责任区内的除四害工作;住户负责所居房屋及院落的除四害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街巷的除四害工作。
未划入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其他公共环境的除四害工作由该公共环境的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除四害的规章制度、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除四害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单位和住户应当采取清除鼠迹、堵塞鼠洞、添设防范设施等措施及毒杀、诱捕等方法消灭老鼠,使鼠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九条单位和住户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清除蚊蝇孳生地并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方法消灭蚊蝇及其幼虫,使蚊蝇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一)对厕所、下水道口、垃圾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积地等一切易于孳生和聚集蚊蝇的场所,必须分别采取冲洗、消毒、打扫、平整等卫生措施,防止蚊蝇孳生、聚集,及时消灭蚊蝇和蚊蝇幼虫。
(二)保持单位责任区域、住宅院落公共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到室外无蚊蝇孳生地,室内无蚊蝇。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饲养禽畜,应搞好饲养场所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清除蚊蝇孳生条件。农村菜区堆肥场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设置,垃圾处理场、粪库、粪池等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使用者做好卫生保洁工作,粪库、粪池应加盖予以密封。在蚊蝇孳生季节,应当对上述场所定期喷洒低毒杀虫药。
第十条单位和住户发现蟑螂应当及时采取灭杀措施,使蟑螂密度等指标符合国家控制标准。
第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所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和宾馆(饭店)、招待所、集贸市场、医院、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废品收购站、动物园及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并有人负责除四害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除四害工作纳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对四害防治设施不完善、四害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在全市或全区(县)性的除四害统一行动中,单位和住户应当按照市或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部署,使用统一方法、指定的药物及相关器械,实行有效的.除四害措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
第十五条设立除四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向所在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处罚:
(一)未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采取有效除四害措施,致使四害密度等指标超过国家控制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一下罚款。
(二)未按第十一条规定配置相应的四害防治设施或者无人负责除四害工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第十三条规定采取统一的除四害措施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除四害药物及器械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药物及器械管理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或者食品卫生管理的行为,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社区工作制度6
为加强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家长资源,构建学校、家庭、社区整体教育网络,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与家庭互动的制度
(一)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
1.在学期初成立新一届家长委员会。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系网络,形成院长负责、家长参与、教师指导、后勤参加、人人重视的家园联系局面。
2.每学期制定符合本园实际及家长需要的家长工作计划与总结。
3.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园长负责向家长汇报有关工作,并听取家长的意见,形成家长委员会参与幼儿园管理的局面。
(二)做好家园联系工作
1.建立家访制度。新生入园前对每个幼儿进行家访,教师对新生家访率做到100%。以后每学期进行普访一次,三天不来园的幼儿要进行电访或家访,对个别特殊幼儿或遇有特殊问题应随时家访,并做好记录。
2.建立家、园联系手册,家长园地,每周公布教育教学内容,评定幼儿在园表现,期末对幼儿进行全面小结。平时利用家长接送幼儿时随时与家长面谈,做好幼儿个人成长档案。
3.做好热线电话、夸夸孩子等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家校路路通与家长建立经常性的、有效的家园互动。
4.定期开展家长咨询活动,为家长解答有关幼儿教育与保育的问题,指导家长正确进行家庭教育。
5.定期发放家长意见征询表、家长对教师测评表,并与教师奖金考核挂钩。
6.在学校网站设立家长信箱、家长留言版块,利用家长接待日等渠道及时了解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要求和意见,随时改进幼儿园工作。
(三)成立家长学校,组织各种形式的家长活动
1.每学期召开新生家长会,介绍幼儿园情况及办园指导思想。
2.成立家长学校,健全组织机构,每学年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一期家长学校教育活动。向家长宣传《纲要》的教育理念,交流育儿经验,探讨教育方法。
3.每学期开展一次家长观摩或参与的半日活动。
4.每班每月有家园亲子活动一次。如:节日活动、春、秋游等。
5.每学年进行一次家庭教育经验交流活动。如采用家长征文的方式。
二、学校与社区互动制度
1.建立学校、社区教育委员会,邀请有关社区人士担任学校校外辅导员,定期组织对幼儿的相关教育活动。
2.利用社区教育资源,根据需要,组织幼儿深入社区、街道,使幼儿更好地了解社会,在实践中拓宽视野,增长知识。
3.加强社区德育基地建设,建立敬老、助困等活动基地并积极开展活动,培养幼儿优良的品格和操行。
4.学校或班级将社区教育活动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学期各班级社区活动不少于三次。
5.组织幼儿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经常带领幼儿参与社区实践活动,努力为社区建设作贡献。
6.邀请社区人士走进校园,了解、评议学校工作。
7.每学期在教师中开展“进社区”调查走访活动,听取社区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学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8.学校、社区确定联系人,定期互通信息,交流情况,以提高办事效率与质量,保证学校、社区协同教育的有效实施。
社区工作制度7
为了加强社区居委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理财水平,结合社区居委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区居委会实行“钱帐分离、日清月结、项目审批、定期审计”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社区居委会的.所有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有关财政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居委会的各项开支必须坚持“一支笔” 审批制度,由居委会主任负责签字审批。
四、财务人员要严格收支手续,做到收有凭、支有据。认真填好各类报表,统一居委会的收支及经济活动情况,建立健全帐薄。
五、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审计。每月定期对财务帐目进行清理审查,并将结果张榜公布。
六、居委会干部离任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并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社区工作制度8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努力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自防能力。
二、建立健全巡防队、联防队、治保会、保安员、社会治安志愿者、楼院长、门卫等群防治队伍,组织好、使用好这些队伍,开展昼夜巡逻防范。
三、形成居民区的社区,实行物业管理,有围墙和大门,设专职保安或门卫,对出入的机动车进行审验和换牌登记,对出入的可疑人员和闲杂人员进行盘问登记。
四、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措施,小房安铁门、单元门安楼宇对讲、窗户安内置式防盗网,因地制宜加强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防盗工作。
五、社区设立民警社区警务室,责任区民警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剔除不安全隐患。
社区工作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规范和促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为推动社区精神文明和和谐社区建设,健全和完善社区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志愿服务是指在街道工委、办事处、共青团委的倡导和扶持下,从社区成员多种需求出发,组建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组织网络,开展各种无偿公益服务,协助解决社区问题,倡导社区居民互助,共同推动社区建设的公益服务活动。
社区志愿服务的主体是社区志愿者组织。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是在本社区志愿者组织登记并获得其同意,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的人员。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志愿服务组织机构由社区志愿者服务领导小组和社区志愿者服务队组成。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机构的职责:在街道工委和共青团委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
第六条、一个规范化的社区志愿服务队必须具备“八个有”: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悬挂“xx社区志愿服务队”标牌〉;有必要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志愿者队伍;有志愿者和服务对象的档案;有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服务基地;有完整的活动计划;有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章:志愿者的注册与管理、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志愿者的管理推行注册志愿者制度。志愿者组织长期接纳志愿者的报名申请。
第八条、注册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凡18周岁以上的个人,志愿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承认志愿者协会章程,履行入会登记手续,接受入会辅导,均可到社区志愿者组织申请。
第九条、注册志愿者的申请程序:凭本人有效证件到社区志愿者组织填写注册登记表,社区志愿者组织按照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志愿者建立志愿者档案。
第十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享有以下权利:
(一)志愿者接受志愿者组织的培训。培训分为:志愿者基本知识培训、服务技能培训;
(二)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困难和问题,可以请求志愿者组织的帮助解决;
(三)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者所从事志愿活动的需要,可要求相关部门为参加志愿服务的'志愿者提供相应的人身保险;
(四)志愿者享有监督、建议、批评、出入组织自由的权利。
第十一条、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志愿服务;
(二)遵守志愿者协会的章程;
(三)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等;
(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保证服务质量;
(五)开展志愿服务时应当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四章:服务范围和重点对象
第十二条、社区志愿服务范围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社区文化、社区教育、社区帮困、社区治安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的服务工作等公益事业。这些服务以志愿者及其组织的行为能力为限。
第十三条、社区志愿服务的重点对象是残疾人、老年人、优抚对象和其他具有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应当互相尊重、平等相待。
第五章:保障与奖励
第十四条、社区要确保有专门的志愿服务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十五条、社区志愿服务活动的经费可接受社会捐赠和资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团支部书记分管志愿者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工作,在社区志愿服务中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社区党员志愿者组织、妇女志愿者组织、社区老年人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科协等统一纳入社区志愿者服务管理体系,接受社区志愿者组织的协调管理。
第十九条、建立志愿服务时间累计和绩效评价制度。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数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考核、表彰志愿者的重要依据。注册志愿者每年至少要参加5小时的志愿服务。
志愿者考核评估推行星级制,共分五级。服务时数累计达100小时者为一星级志愿者,累计达200小时者为二星级志愿者,以此类推,累计达500小时者为五星级志愿者。
社区工作制度10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提高人民调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德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长江社区管理处、社区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司法调解办公室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做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人民调解室纪律
下列人员不得参加调解: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庭秩序的人;
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五)对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司法所提出;
(六)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调解室。
九、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解决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十、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社区工作制度11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了解掌握社区内民政工作对象、社保工作对象的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资料;
三、组织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活动,走访慰问和帮扶贫困户、优抚对象、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大力兴办社区社会福利事业;
四、根据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广泛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积极兴办社区服务项目,为社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教育群众发扬奉献精神,不断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通过组织活动为社区居民排忧解难,培养社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帮互助和扶贫济困的社会风气;
六、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调查、公示、申报及初级档案管理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低保金的发放工作;
七、对社区居民进行国防宣传教育,组织社区居民和单位广泛开展拥军活动及“爱心献功臣”活动;
八、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杜绝违规酒宴,提倡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九、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社区内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登记及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十、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失业人员、劳动力资源的调查、登记工作,积极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服务。
十一、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居民有关民政福利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社区工作制度12
一、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也可以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300户以上的居民委员会可以由每个居民小区(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必须有全体18周岁以上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区(组)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有效。
三、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有1/5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代表)会议。
四、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五、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职权:
1、听取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制定居民公约;
3、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4、讨论决定居办经济的发展规划;
5、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6、讨论决定兴办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发展居办经济等事项;
7、改变或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8、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它重要事项。
社区工作制度13
社区居委会主任是社区居委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县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社区居委会的贯彻实施;
二、在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社区党总支的领导下,团结、组织、领导社区认真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责,密切与辖区内各单位的联系,对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自觉接受社区成员和居民的`监督;
三、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社区各项规定和社区居民代表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管理好社区的各项事务,并接受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和党总支的建议和监督;
四、全面负责本社区居委会工作并督促检查其他干部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处理好日常事务;
五、协调副主任、委员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和居民小组长的作用,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六、管理社区居委会的固定资产及财务账目,定期向社区居民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七、经常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开展政策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社区工作知识,提高居委会成员的整体素质。
社区工作制度14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精神,要求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
三、督导、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南京市浦口医院
20xx年6月14日
社区工作制度15
宕昌县城关镇下坝社区位于县城中心,多民族聚居,涉毒人员较多,给辖区治安管理带来了很大压力。下坝社区把对吸毒人员的帮助教育和转化工作作为社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并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恒心帮教,于细微处下功夫。为了使吸毒人员“四位一体”的帮教措施切实落到实处,下坝社区针对吸毒人员的实际情况,把禁吸帮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由社区主任、党支部书记负总责,成立了吸毒人员安置帮教办公室和五个帮教领导小组,把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建立完善了吸毒人员安置帮教责任制、安置帮教工作排查制度、分级管理制度、报告制度、督查制度、谈话制度、回访制度和奖惩制度。对已安置的吸毒人员坚持做到“四回访”,即对有反复苗头者立即回访;对老弱病死者优先回访;对情绪不稳定者及时回访;对外出务工者利用节日回访。对重点帮教对象实行“一套方案,一个人员,一名领导,一包到底”的帮教工作责任制,并将提前帮教与衔接帮教相结合,社会帮教与家庭帮教相结合,普遍帮教与重点帮教相结合,从而使帮教工作责任明晰、措施具体、工作到位,形成了帮教工作整体合力。
爱心相助,在解决实际困难上下功夫。社区对吸毒人员在抓好“教”的同时,在“帮”上也大做文章。社区工作人员对吸毒人员在工作、生活、家庭各方面的困难都能够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帮在行动上。他们针对那些无家可归,居无定所的吸毒人员帮教措施无法落实的现状,从帮助他们解决住房、联系发放低保等生活实际困难入手,通过捐钱捐物等爱心活动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进行感化教育,对他们经常谈心,帮助他们调解邻里关系,使他们不受歧视,真正融入社会大家庭的.怀抱。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热情帮助和细心教育,落实了帮教的一系列制度,使吸毒人员真正鼓起了生活的勇气,坚定了戒除毒瘾的信心和决心,90%的吸毒人员戒断了毒瘾,使许多濒临破裂的家庭摆脱了危机,走向新生。
为了及时掌握吸毒人员的思想、生活状况,不让一名吸毒人员失控,下坝社区每季度召开一次吸毒人员及家属与帮教人员座谈会,专门了解、掌握、研究近期吸毒人员的工作、生活、思想、家庭情况。然后根据会议上反馈的吸毒人员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落实帮教措施。通过社区工作人员的辛勤努力,胡某等18名吸毒人员思想有了明显转变,其中1人恢复了原工作岗位,12人从事个体经营,下坝社区为5人解决了工作,并且为14人联系发放了每人每月60元的低保。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下坝社区工作人员的帮教,吸毒人员都能够及时主动到派出所接受尿检,吸毒人员家属对帮教工作给予了极大的热情和支持,献计献策,积极配合帮教工作。通过帮教,目前下坝社区无新滋生吸毒人员,1至9月份,城关派出所吸毒人员应检18人41次,实检18人38次,尿检率为92%。下坝社区的工作得到上级领导部门和社会的肯定,多年来被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以及年度工作先进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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