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制度
在生活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农药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药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农药,是指用于防治农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各种药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对农药的经营(包括采购、贮存、分装、销售)、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
1、市和县、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药质量监测、鉴定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药主管部门)。
2、工商、技监、卫生、环保等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的质量监督
第五条(经营资格)
1、农药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准予经营农药的营业执照,并配备熟悉农药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
2、个人不得经营农药。
第六条(准予经营的农药)
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各种农药,必须同时具有《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下同)、《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境外农药的管理规定)
1、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和经营。
2、境外生产的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在本市进行试验。
第八条(不准经营的农药)
凡经农业部《农药登记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销登记的农药,不准再经营或者进口。
第九条(农药经营的质量管理)
1、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做好农药质量检查工作,保证所经营的农药符合批准登记的质量标准。
2、禁止经营假冒、伪劣农药。
第十条(农药的包装)
农药的包装必须符合保证质量和安全运输的要求,并附有符合《农药质量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标签说明。没有标签说明或者标签说明脱落、标签说明字迹模糊的农药,不准销售。
第十一条(农药分装的标签说明)
1、农药经营单位为方便销售或者使用,需将原包装农药分装后在本单位门市部零售的,必须贴上新的明显的标签说明。
2、新的标签说明必须包括农药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标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保质期、分装单位、分装日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农药分装的'审批)
1、农药经营单位自行分装的农药,需对外批发或者在本单位以外的门市部零售的,应当事先向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分装。分装后的农药,其标签说明除需具备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2、农药主管部门对农药经营单位提出的分装申请,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农药质量的检定)
农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药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所经营的农药质量进行检定。凡经检定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已失效、降效的农药,在农药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不得销售。
第三章农药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品种的确定)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1、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2、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1、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2、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法经营农药的处罚)
1、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农药或者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以及无《农药登记证》的农药的经营单位,由农药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对前款所列违法经营农药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农药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法经营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销售假冒伪劣、降效失效及无《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的农药,造成使用者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经营单位,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外,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不当使用农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使用农药不当,造成他人人畜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1、当事人对农药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对农药控制决定的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农药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
(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
(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
(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
(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药管理制度3
1、肥料、农药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必须根据物品清单进行仔细审核,做到实物与票据相符。
2、严禁违禁药物或含有违禁药物成分的农药入库,严禁无生产商、无生产批号、无成分说明、无使用说明、无生产日期的农药入库。
3、对入库的.肥料、农药的名称、生产商、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登记且编好物流清单。
4、肥料农药必须根据不同类别、特点,按指定地点堆放,并做好标识。
5、申领肥料农药时,仓库管理员应按照技术员要求的品种和数量发放,并让受领者在出库登记表上签字。
6、使用后将未用完的剩余农药、肥料和空瓶,空袋及时交给仓库管理员,管理员负责清点核实,确认与领出数量相符后,将剩余空药及空瓶、空袋进行统一处理。
7、建立盘查制度,定期检验药品肥料是否过期,一旦发现,妥善处理。根据出入库登记,清点农药肥料,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8、仓库每天都需要搞卫生,保证通风、阴凉、干燥,做好防水、防电和防鼠害的工作。
9、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上好锁,做好库房安全工作。
农药管理制度4
施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是夺取农业丰收的重要措施。如果使用不当,亦会污染环境和农畜产品,造成人、畜中毒或死亡。为了保证安全生产,特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分类
根据目前农业生产上常用农药(原药)的毒性综合评价(急性口服、经皮毒性、慢性毒性等),分为高毒、中等毒、低毒三类。
1、高毒农药:有3911、苏化203、1605、甲基1605。1059。杀螟威、久效磷、磷胺、甲胺磷、异丙磷、三硫磷、氧化乐果、磷化锌、磷化铝、氰化物、呋喃丹、氟乙酰胺、砒霜、杀虫脒、西力生、赛力散、溃疡净、氯化苦、五氯酚、二溴氯丙烷、401等。
2、中等毒农药:有杀螟松、乐果、稻丰荼、乙硫磷、来胺硫磷、皮蝇磷、六六六、高丙体六六六、毒杀芬、氯丹、滴滴滴、西维因、害扑威、叶蝉散、速灭威、混灭威、抗蚜威、倍硫磷、敌敌畏、拟除虫菊酯类、克瘟散、稻瘟净、敌克松、402、福美砷、稻脚青、退菌特、代森铵、代森环、2,4―滴、燕麦敌、毒草胺等。
3、低毒农药:有敌百虫、马拉松、乙酰甲胺磷、辛硫磷、三氯杀螨醇、多菌灵、托布津、克菌丹、代森锌、福美双、萎锈灵、异稻瘟净、乙磷铝、百菌清、除草醚、敌稗、阿特拉津、去草胺、拉索、杀草丹、2甲4氯、绿麦隆、敌草隆、氟乐录、苯达松、茅草枯、草甘膦等。
4、高毒农药只要接触极少量就会引起中毒或死亡。中、低毒农药虽较高毒农药的毒性为低,但接触多,抢救不及时也会造成死亡,因此使用农药必须注意经济和安全。
二、农药使用范围
凡已订出“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品种,均按照“标准”的要求执行。尚未制定“标准的品种,执行下列规定:
1、高毒草农药:不准用于蔬菜、茶叶、果树、中药材等作物,不准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与人、畜皮肤病。除杀鼠剂外,也不准用于毒鼠。氟乙酰胺禁止在农作物上使用,不准做杀鼠剂。“3911”乳油只准用于拌种,严禁喷雾使用。呋喃丹颗粒只准用于拌种、用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土,不准浸水后喷雾。
2、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滴、氯丹,不准在果树、蔬菜、茶树、中药材、烟草、咖啡、胡椒、香茅等到作物上使用。氯丹只准确性用于拌种,防治地下害虫。
3、杀虫脒:可用于防治棉花红蜘蛛、水稻螟虫等。根据杀虫脒毒性的研究结果,应控制使用。在水稻整个生长期内,只准使用一次。每亩用25%水剂2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40天,每亩用25%水剂四两,距收割期不得少于70天。禁止在其他粮食、油料、蔬菜、果树、药材、茶叶、烟草、甘蔗、甜菜等作物上使用。在防治棉花害虫时,亦应尽量控制使用次数和用量。喷雾时,要避免人身直接接触药液。
4、禁止用农药毒鱼、虾、青蛙和有益的鸟兽。
三、农药的购买、运输和保管
1、农药由使用单位指定专人凭证购买。买农药时必须注意农药的包装,防止破漏。注意农药的品名、有效成份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鉴别不清和质量失效的农药不准确性使用。
2、运输农药时,应先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发现有渗漏、破裂的,应用规定的材料重新包装后运输,并及时妥善处理被子污染的地面、运输工具各包装材料。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
3、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日用品等混载、混放。
4、农药应集中在生产队、作业组或专业队设专用库、专用柜和专人保管,不能分户保存。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门、柜要加锁。
5、农药进出仓库应建立登记手续,不准随意存取。
四、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拌种要用工具搅拌,用多少,拌多少,拌过药的种子应尽量用机具播种。如手撒或点种时必须戴防护手套,以防皮肤吸收中毒。剩余的`毒种应销毁,不准用作口粮或饲料。
3、配药和拌种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毒种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
4、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品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5、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头接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6、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坚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放牧,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7、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处理。浸种用过的水缸要洗净集中保管。
五、施药人员的选择和个人防护
1、施药人员由生产队选拔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的青壮年担任,并应经过一定的技术培训。
2、凡体弱多病者,患皮肤病和农药中毒及其他疾病尚未恢复健康者,哺乳期、孕期、经期的妇女,皮肤损伤未愈者不得喷泉药或暂停喷药。喷药不准带小孩到作业地点。
3、施药人员在打药期间不得饮酒。
4、施药人员打药时必须戴防毒口罩,穿长袖上衣、长裤和鞋、袜。在操作时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脸、眼睛,绝对不准互相喷射嬉闹。每日工作后喝水、抽烟、吃东西之前要用肥皂彻底清洗手、脸和漱口。有条件的应洗澡。被子农药污染的工作服要及时换洗。
5、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使用背负式机动药械,要两人轮换操作。
6、操作人员如有头痛、头昏、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去污染的衣服,漱口、擦洗手、脸各皮肤等暴露部位,及时送医院治疗。
六、农药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1、购买和使用农药,要仔细阅读标签,不要购买和使用没有标签或标签模糊不清、有关证号不全的农药(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2、农药储运,应远离食品。农药不得与粮食、蔬菜、瓜果、食品及日用品等物品混载、混放。包装农药的箱、瓶、袋等应集中处理,禁止用于盛装食品、饮料和饲料。
3、配制农药要选择专用器具量取和搅拌农药。决不能直接用手取药和搅拌农药。
4、施药机械出现滴漏或喷头堵塞等故障,要及时正确维修,不能用滴漏喷雾器施药,更不能用嘴直接吹吸堵塞喷头。
5、田间施用农药,必须穿防护衣裤和防护鞋,戴口罩、帽子和防护手套。
6、田间喷撒农药,要注意风力、风向及晴雨等天气变化。应在无雨、3级风以下天气施药,不能逆风喷施农药。夏季高温季节喷施农药,要在上午10时前和下午4时后进行,中午不能喷药。施药人员每天喷药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小时。
7、选择适用农药,注意农药安全间隔期,避免残留。
8、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等作物,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9、剧毒农药只准用于拌种、工具沟施或戴手套撒毒土,严禁兑水喷雾。
10、配药、施药现场,严禁抽烟、用餐和饮水。
11、科学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施剂量和改变施药方法。
12、保护天敌,减少用药。
13、施过农药的地块要树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进入田间进行农事操作、放牧、割草等。
14、农药应用原包装存放、农药空瓶(袋)应在清洗三次后,远离水源深埋或焚烧。
15、施药结束后,要立即用肥皂洗澡和更换干净衣物,并将施药时穿戴的衣裤鞋帽及时洗净。
16、施药人员出现头疼、头昏、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时,应立即离开施药现场,脱掉污染衣裤,及时带上农药标签到医。
农药管理制度5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为抓手,以禁用、限用高毒农药监管和打击制售假劣农药为重点,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通过“抓规范、保质量、打假药、促执法”,进一步净化农药市场,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农药监管体系
按照农业部农药监管“有机构、有职能、有人员、有经费、有设备”的五有标准抓好农药监管体系建设。县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站负责全县范围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备农药监督专干,每个村要配备农药监督协管员,并将专干和协管员名单报县农药质量监督管理站备案。农药监管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农药监管水平。
(二)严格农药经营条件的审查
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年6月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具体审查内容为:
1.申请。农药经营单位应先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条件、资格的审查,经审核合格后凭《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年检。
2.受理。县农业局对农药经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查。县农业局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经营条件审查。主要审查农药经营单位提交的从业人员学历、资质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消防安全设施、急救设施措施及相适应的管理制度等条件,具体标准为:(1)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禁忌物料不能混存混放;(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商品相配套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消防安全设施、急救设施措施及相适应的管理制度;(3)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贴挂上墙;(4)销售人员须经培训考核且具备一定的植保专业知识,熟悉所销售的农药产品,能够正确指导农民使用农药产品,提供技术咨询,热心解答农民提出的技术问题,服务态度好;(5)积极配合农药行政执法,一年内违法记录不得超过2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危险化学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三)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
1.合理布局。按照省农业厅的要求,在全县蔬菜优势区域重点乡镇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在蔬菜集中种植乡镇,不得核定经营高毒农药,在粮油等其他作物集中种植的乡镇,由县农业局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确认,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计划在全县23个乡镇设立50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点。
2.完成受理、审查过程。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组织植保、经作、执法等专家对申请高毒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审查核准,对符合《省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施办法》(试行)条件的申请者,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这项工作计划在今年8—9月全面完成。
3.向社会公布,挂牌经营。对已取得高毒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农业厅备案,同时在今年9月将对这些已经批准的'高毒农药经营单位实行挂牌经营。
4.监督管理。对50个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实行监督管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由县农药监督管理站统一印制的进销货台帐,进货要有详细记录,销货也要有明细销售去向,农药进销货台帐应保存3年以上备案,做到进销货信息100%有记录,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
(四)加强农药销售产品审查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发号)精神,从年起,凡进入我省销售的农药产品全部实行入市审查制度。按照省农业厅的要求,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假冒伪劣农药产品流入,营造良好的农药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销售合法、合格的农药产品,实现优质放心农药产品全覆盖。凡进入销售的产品实行一产品一审查制度,对“三证”齐全产品标签合法,产品经检验合格的农药产品,由省药检所发放《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并向社会统一公布。为了配合省农业厅的统一部署,县农药监管部门负责督促进入我县销售的农药企业主动到省药检所进行产品审查确认后,再到县农药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对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农药经营产品进行检查,登记造册。检查经销商是否凭《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进货;检查所售产品标签、标识、剂型、有效成份及含量是否与《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相符,检查产品中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违禁成份和其他未登记成份。对于农药产品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借用、冒用、转让、涂改、伪造《省农药销售产品审查确认函》的农药产品的,取消其确认资格。同时,加大对未经审查进入销售的农药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和依法清查力度。
(五)加大农药市场监管力度
坚持“检打联动、打防结合”的原则,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切实加大农药产品标签的查处力度,重点抽查农药产品的有效成份、含量及是否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成份,检查农药产品标签标识是否合法规范,查处夸大功效与适用范围的虚假标签广告。具体做法:
1.从今年6月起,对全县所有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清理,由县农业局牵头,联合县工商等部门取缔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现场检查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经营场地、设施,管理措施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坚决取缔,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档案,将符合经营条件的单位名单在县电视台或县农业信息网上向社会公示,并报省药检所备案。
2.开展农药质量、标签、广告3大专项抽查,今年7—8月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检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特丁硫磷、克百威、甲拌磷、水胺硫磷等仍在使用的高毒农药产品,重点监管农药批发部,各乡镇农药经营店和统防统治组织及往年监督检查中涉嫌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单位,加大抽查密度,重点打击劣质农药,对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产品的要一查到底,依法处理,对标签内容不规范,夸大农药产品功效等行为,要限期整改,并按《农药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予以依法查处。
3.实行“黑名单”管理。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单位进行重点跟踪监管,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市场监督抽检不合格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和产品实行“黑名单”管理,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屡次抽检不合格、产品中擅自添加隐性成份(特别是禁限用高毒农药成份)和冒证生产农药的不法企业予以公开曝光,并上报省农业厅和国家农业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在第二年的营业执照年检前,对已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单位不予经营资格确认,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六)加强经营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经营素质
每年9至10月利用3—5天时间对全县所有农药经营者进行全面培训,由县农业局组织植保、植物栽培等方面的相关专家进行授课,考试考核合格者列入审查范围。对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农药经营者,不得发放《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不得进行农药经营,以达到全面提高经营者素质要求。
三、组织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县农药市场综合整治工作,统一部署有关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政府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责任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主抓农药监管的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药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建立工作责任制,把农药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农业局牵头,联合县工商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以农药为重点的综合整治活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农药监管重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农药管理制度6
云南崟农达农资连锁有限公司为加强我公司连锁店农药质量的管理,以保障农药渠道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农药质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把握进货渠道,每一种农药的购进必须有国家规定的`“三证”。
2、严禁高毒、高残留农药进入本公司销售。
3、产品通过本公司的植保技术人员田间实验后方可销售。
4、严禁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本公司。
5、在购进农药时,仔细将农药产品与产品的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6、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7、在经营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业产品,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鉴定机构检验,符合标准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但是,必须注明“国企农药”字样,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严格执行国家针对高毒、高残留物的农药的有关规定,杜绝国家禁止的农药产品进入本公司。
9、严格执行国家对农药质量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
农药管理制度7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农药能够安全、正确地被使用,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农残超标,特制定作业指导文件。
二、范围
适用于农场对农药从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的操作进行指导。
三、职责
1、植保员负责对基地农药喷洒操作者的操作方法的培训,并对选择、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全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农技人员负责整个农药使用过程的管理。
四、农药品种的选择和控制
1、为保证农产品“安全、营养、健康、美味”,所使用的农药均由植保员指导和确认,确保低毒、低残留、无“三致”特性。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品种,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农场上使用。(详细名单附后)
2、在采购前对计划采购的农药与国家和出口国禁用农药名单进行识别,防止采购禁用农药。
五、农药使用方法
1、农药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标签上的使量、浓度、使用次数及安全间隔期等项目用药,标签上没有注明的由植保员指导使用。
2、药品配制流程:仔细阅读农药标签说明,按标签上的说明配制农药,用称量器具如天平、量筒等准确量取,先在喷雾器中加入1/3清水,然后加入量取的农药(农药混用要经植保人员同意)混匀,然后加入清水至刻度线,搅拌均匀,按正确的方法施用。(此项由专人负责配制)
3、要在喷雾前严格检查喷雾器的`各项功能,特别是药桶有无漏药,还有开关、喷头、接头等是否漏药,有漏药时请立即检修,以免工作人员中毒。施药人员施药前一定确保接受过用药培训,施药时要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口罩,雨靴等,必要时要戴防毒面具。
4、按照病虫害的生长发育和侵害规律,喷施农药的时间一般为上午九点左右,下午3点—4点左右,阴天可全天候喷药,在太热与太阳直射下可上午提前,下午退后。大风和高温及下雨天不要施用,在施药中途下雨应补施农药。
5、大多数病虫害的繁殖生长,特别是发生初期是防治最佳时期,它们生长繁殖都在叶的背面,这时喷药应反喷头向上,自上而下均匀细致地喷施,最后才在叶的表面均匀喷一遍,就能达到最佳效果。
6、施药期间禁止吸烟,喝水、吃东西,不能用手擦嘴和眼睛等,喷完农药后要先用肥皂(不要用洗衣粉)认真洗手,洗脸和濑口,并脱掉及服、帽子等,有条件立即洗澡,换上新的衣服。
7、农技人员在喷药过程中和喷药后应及进到现场查看,检查的内容一般是:病虫害、喷药的商品名称、主治病虫害、浓度、数量、效果等。
8、施药后将施药器械清洗干净,将农药包装物废弃药液按正确的方法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8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管理工作,作到事事时时讲安全,最大限度地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农药的保管和使用方面,xx安委会特制定:
⒈凡是公司统一接种或统一投放的农药,必须由公司统一购进并保管使用,严禁小家户私自购买,并自作主张投放使用或在家中存放农药。
2、公司职工或承包户单独使用农药前,必须请示连安委会,并且由公司相关的技术人员根据实情核准农药的使用种类、数量、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应注意的事项等,坚决消除在农药的使用方面我行我素的.不良行为。
3、在农药的发放方面,保管要做到认真发放,细致登记所发放的农药种类、数量、承包户姓名、做到心中有数,避免不安全因素的发生。
4、农药的存放需单列,严禁与其它物品混放,特别是与粮油等食用物品混放,小家户严禁存放农药,必须在公司统一管理,用时领取。
5、职工承包户在地头地边投放或喷施农药时,必须经连安委会同意,公司相关技术人员认可,同邻地承包户互相协调后方可进行,同时必须在投放或喷施农药地段做醒目告示。
6、严禁使用上级部门禁止使用的农药(如911农药、666农药),一旦发放上报上级部门严肃处理。
凡违反上述条款或私自用药,造成后果,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农药管理制度9
农药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关键环节,它涵盖了农药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处理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农药的合理使用,保护环境和员工健康,提升农业生产效率。
内容概述:
1. 农药采购管理:规定农药的合格供应商选择标准,明确采购流程,保证农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存储管理:设定农药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要求,防止农药变质或泄露。
3. 使用管理:制定农药使用操作规程,包括施药人员培训、剂量控制、安全防护措施等。
4. 废弃物处理:规定过期或废弃农药的`处理方式,防止环境污染。
5. 监测与记录:设立农药使用记录和效果监测机制,以便于追踪农药效果和潜在问题。
6. 应急响应:建立农药事故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的意外情况。
农药管理制度10
一、农药的保管
1、基地要设立专门的药库管理人员,建立严格的领用制度档案。
2、农药的贮存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库房门窗要牢固,通风条件要好,并配有灭火器。
3、不同种类的农药要分类存放在专用货架上,并挂牌标识。
4、库存的农药必须适时周转,避免超过贮存期限。
5、农药存储地点必须远离人群、动物,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
6、领取农药时,必须开具批准单,审批合格后,方可领用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登记,不随意存取。
7、领用的农药品种、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发放范围使用,不得私自更改处方单。
8、出入库搬运农药时,要轻拿轻放,并经常查看农药的包装,避免破漏现象发生。
二、农药的配制
1、配制的农药必须是公司允许使用的,不得私自扩大农药品种。
2、农药配制前,应查看农药的包装品名、有效成分含量、出厂日期、使用说明等,确保农药不失效和不含违禁成分。
3、农药配制前,应认真参照说明书的配制浓度、稀释倍数等。
4、农药取用时,计量必须准确,不可随意改变用量。
5、根据不同的喷雾器确定农药配制的加水量。
6、农药配制时,避免洒落,污染周边环境。
7、配药应选择远离饮用水源及居民点的.安全地方。
三、农药的使用
1、基地用药必须由植保员现场指导监督,详细填写基地用药记录,并由植保员和基地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得私自更改。
2、农药当日配制,当日使用,勿隔夜使用。
3、喷药前仔细检查喷雾器的开关、接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筒是否渗漏,以免漏药污染。
4、药剂散布宜选择阴天或无风的晴天进行,避免高温时间和大风喷洒。
5、农药喷洒使用时,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要求散布均匀,注意叶片背面害虫的防治,使药后遇雨,应重新喷洒一遍。
6、若基地发生突发性病虫害,植保员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进行防治,不得使用违禁农药。
7、做好农药使用的详细记录,内容须包括使用时间、农药种类、数量、作物、防治目的等,在原料收获时,随原料一起交公司存档。
农药管理制度11
物业园区消杀及农药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及时消灭四害、有效地控制农药的存放,规范农药的使用,确保农药在存放、使用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性。
2.适用范围:
管理处
3.过程和方法控制:
3.1蚊蝇消杀至少每月2次,灭蚊蝇一般用敌敌畏、家虫清。灭蚊蝇宜在白天进行,灭蚊药液一般喷洒在阴凉潮湿的角落、绿篱花丛、各井道内、天台及地下室阴暗处,灭蝇药一般喷杀湿热和有垃圾、腐败物的地方。
3.2蟑螂、老鼠原则上每月消杀1次,若发现小区老鼠较少,可视情况2-3个月消杀1次。灭鼠时间应定于22:00以后为佳,一般将灭鼠药物投放在各阴暗角落、洞口附近或易产生垃圾的地方,蟑螂药一般投放在各井道周围或较阴暗的地方。
3.3在用烟雾机消杀完下水井后,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保井盖与井圈连接牢固,稳当。
3.4本规定中消杀类农药指保洁员用于消杀楼道、雨污水井、室内、蚊蝇、蟑螂、老鼠等及绿化员用于消杀园林植物病虫害之类的'药品。
3.5要求消杀分包方将农药、工具统一存放于仓库,并指定专人进行统一管理。
3.6消杀工作完成后清洗消杀工具,及时归还仓库,在消杀过程中和消杀完后,严禁将任何药品及工具置于楼道、宿舍或其他公共区域。
3.7除药品有特别说明,消杀员应严格控制使用的浓度在1000---1500倍,即每瓶500ml农药兑16公斤的喷雾器31-45桶。
农药管理制度12
一、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人畜安全,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
二、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
上述内容缺一不可,必须逐一查看认真研究,如有问题,应及时向生产中有关管理部门查询。
三、农药销售台帐制度
所售出的农药逐一登记上册,建立完善的。进销台帐。对购药者当面耐心讲明使用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四、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
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销售过程中,涉及称量,必要分装,取货等直接接触人员,应戴用防护器具,发生农药渗漏,散落要及时妥善处理,应远离明火,火源,门窗加固防护措施。
五、农药仓储管理制度
1、农药实行专库专储,不能与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农药库房实行专人管理,严禁无关人员随意入内,仓库保管人员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3、仓库保管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对存储的农药产品要经常清点,检查,对农药包装破损的要及时上报和处理,避免农药产品变质或造成其它损失。
4、农药仓储库房的消防,防盗和通风设施应保持良好,严防火灾,失盗和中毒事故发生。
5、配置明示标牌,对农药产品进行分类保管。
6、做好出入库登记记录,保证账物相符。
六、农药经营优质服务制度
1、进出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所含有效成份名称不符的。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农药。
3、以假农药,劣质农药需进行销毁处理的,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规程进行,防止污染环境。院治疗。
农药管理制度13
第 1 条
为保护农业生产,消除病虫害,防止农药危害,加强农药管理,促进农药工业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条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 (市) 为县 (市) 政府。
第 3 条
本法所称农药,系指成品农药、农药原体及增强成品农药药效之制品。
第 4 条
本法所称成品农药,系指左列各款之药品或生物制剂:
一用于防除农林作物或其产物之病虫鼠害、杂草者。
二用于调节农林作物生长或影响其生理作用者。
三用于调节有益昆虫生长者。
四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定,列为保护农林作物之用者。
农药原体,可直接供前项各款使用,经主管机关核定公告者,视为成品农药。
第 5 条
本法所称农药原体,系指用以制造前条第一项各款成品农药所需之有效成份原料。
第 6 条
本法所称伪农药,系指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经核准擅自制造、加工或输入者。
二掺杂或抽换国内外产品者。
三涂改或变更有效期间之标示者。
四所含有效成份之名称与核准不符者。
第 7 条
本法所称劣农药,系指经核准登记之农药经检查或检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有效成份之含量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二超过有效期间者。
三品质发生变化与规定标准规格不符者。
第 8 条
本法所称标示,系指标签及仿单。
第 9 条
本法所称农药制造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制造、加工、份装与其产品批发、输出及自用制造原料输入之业者。
前项农药制造业者,得兼营自制产品之零售业务。
第 10 条
本法所称农药贩卖业者,系指经营农药之批发、零售、输入及输出业者。
第 11 条
农药非经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检验合格,核准登记发给许可证,不得制造、加工或输入。
申请农药登记,应缴纳检验费;收费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2 条
农药标准规格及农药检验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如有变更,应于六个月前公告。
第 13 条
农药许可证应记载左列事项:
一许可证字号、登记年月日及有效期间。
二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三农药种类、名称、理化性状、有效成份及其他成份之种类及含量。
四农药使用方法及其范围。
五其他有关农药应行登记事项。
前项记载事项,非经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
农药标准规格变更时,有关农药许可证应于第十二条公告后六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 14 条
农药许可证之有效期间为四年,于期满前六个月内,得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过四年。
前项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为维护国民健康,确保农药安全与有效使用,中央主管机关得撤销之。
第一项之申请展延,得免检验。
第 15 条
农药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展延、登记事项变更、废止及农药标示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前项许可证之申请、核发、补发、换发或展延,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16 条
农药制造业者应设农药工厂,除依有关法令办理工厂登记外,并应符合农药工厂设厂标准。
前项设厂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经济部、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及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定之。
第 17 条
经核准设立之农药工厂,于订购机器设备后,得申请购买所需之试车原料。
第 18 条
农药原体之输入,限由农药制造业者申请。
第 19 条
输入农药,专供试验研究、教育示范或紧急防治之用,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20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专供输出之农药,得按照国外买方订购之要求,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受第十一条核准登记及第十二条农药标准规格之限制。
第 21 条
农药制造业者制造之农药原体,以售予农药工厂为限。
环境卫生用杀虫剂制造工厂需购农药原体时,得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受前项规定之限制。
第 22 条
农药贩卖业者,应向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合格,核发农药贩卖业执照后,始得登记营业;其申请审查之相关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申领农药贩卖业执照,应缴纳证照费;其证照费数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批发或零售,主管机关得指定依第一项登记之农药贩卖业者经营之。
农药贩卖业者,应置专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资格条件,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23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将原包装成品农药拆封贩卖。
第 24 条
农药贩卖业者,不得贩卖未黏贴或未加印标示之农药。
第 25 条
农药贩卖业者,歇业或登记事项变更时,应于歇业或变更后十五日内,申报当地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
农药贩卖业者,停止营业一年以上或歇业者,其农药贩卖业执照应予撤销。但停业有正当事由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26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名称,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
第 27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之售卖,应登记购买人姓名、住址、年龄及身份证统一编号;其贩卖,应依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 28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应备具帐册,就农药种类份别记载其生产、输入、购入及销售数量,以备主管机关查核。
帐册应保存三年。
第 29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对其生产或贩卖之农药,不得超越登记内容范围,从事虚伪夸张或不正当之宣传或广告。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登载或宣播广告时,应于事前将所有文字、画面或言词,申请中央主管机关核准,并向传播机构缴验核准之证明文件。
前项之申请审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0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所雇用之推销人员,应向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登记,并取得身份证明。
前项登记规定,由该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定之。
第 31 条
经核准进口之农药原体,限于自用,不得转让。但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32 条
成品农药之份装,限由具备同一剂型设备之农药工厂为之。
第 33 条
试验研究中之农药,不受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第 34 条
农药贩卖业者,如兼营其他业务,应将农药隔离陈列贮存。
第 35 条
剧毒性成品农药应以专橱加锁贮存,置于安全地点。
第 36 条
农药之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7 条
农药之运输、仓储管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交通部定之。
第 38 条
主管机关得派农药检查人员,进入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之营业所、仓库及制造、加工、份装等场所执行检查,并得令其提出业务报告。
农药检查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39 条
农药检查人员执行前条任务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抽取样品时,应给付价款。
第 40 条
查获涉嫌之伪农药或劣农药须经抽样鉴定者,应先予封存,由厂商出具切结保管。
前项抽取之样品,应尽速鉴定及处理;其期间自查获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 41 条
检举或协助查缉伪、劣农药者,主管机关,除对检举人,并协助人之姓名及身份等保守秘密外,并应给予奖励;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 42 条
农药制造业或贩卖业者,曾依本法处以刑罚或罚锾;再次违反者,主管机关得撤销其有关证照。
第 43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伪农药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 44 条
制造、加工或输入劣农药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第 45 条
明知为伪农药,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或为之份装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万元以下罚金。
因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拘役或科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第 46 条
贩卖、份装或意图贩卖而陈列、储藏劣农药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第 47 条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五条之罪者,除依各该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外,对该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第 48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十四条之一或中央主管机关依第十五条第一项所为之规定之一者。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项所定之农药工厂设厂标准或依第二十一条之一所定之农药委讬加工管理办法之一者。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之一或第三十二条规定之一者。
四违反中央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七条所为之贩卖规定者。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依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之检查者。
有前项第二款之情形者,主管机关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并得停止其部份或全部制造。
第 4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一将成品农药批发予未依本法登记或指定之农药贩卖业者。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规定之一者。
三擅将第十九条或第三十三条所规定专供试验研究或教育示范之农药出售者。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应登记事项而不登记者。
五违反第三十六条或第三十七条中央主管机关所定之办法者。
第 50 条
(删除)
第 51 条
依本法所处之罚锾,拒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 52 条
本法所定之罚锾,由各级主管机关处罚之。
第 53 条
依本法查获之伪农药及制造、加工、份装之器械、原料,依刑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没收之。
依本法查获之劣农药,没入之。
违反第二十九条之一之规定者,其标示、宣传或广告具有农药药效之物品,没入之。
依第一项没收之伪农药、器械、原料,依第二项没入之劣农药及依第三项没入之物品;其处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同法务部定之。
第 54 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农药管理制度14
物业小区消杀农药管理规定
1、消杀农药统一放在绿化仓库,由绿化员负责保管,需使用时由绿化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领用。
2、农药必须放在干燥、通风处,使用农药必须配戴口罩、胶手套。
3、用药时严禁抽烟、吃东西。
4、使用农药必须在绿化工程师的统一安排下才能使用。
5、严禁在炎热、高温、雨天喷施农药。
6、农药的配制由绿化工程师根据病虫害危害的`程度作出决定。
7、严禁在人较多,特别是有小孩的地方喷施剧毒的农药。
8、酸性农药不宜与咸性农药混合使用,以免对花草、树木造成伤害。
9、使用过的喷雾器及时清洗干净,空瓶统一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10、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用药,严禁浪费。
农药管理制度15
一、指导思想
以构建完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服务“三农”为宗旨。促进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规范的农资市场环境,以涉农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做好农资打假执法和监管工作,保障我地区“备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为我市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农资产品的监管力度,主要是对以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套牌侵权种子、未审先推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要求备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按时办结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转办督办的举报等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反馈。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
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管,农药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特别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检查台账不健全、标签不规范等行为落实情况。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狠抓落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20xx年农业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肥料等农资产品的监管,以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水溶肥微生物肥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肥料产品标签不规范、标签标识混乱、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三、工作重点
农资打假行动以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等为监管重点。种子质量监管是重中之重,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新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档案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以及无证生产农药、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是乡村级农资零售市场和经营门点,农资挂靠、代销和承包经营户等。对已经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黑窝点,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一)种子管理
1.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申请领取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凭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到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
(3)受委托代销不分装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单位,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后方可经营。
2.打击未审先推及越区种植
(1)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不准引进和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对于试验、示范的品种,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管理,申请单位方可按批准条件安排非经营性质的试验、示范,并与农户签订示范合同,给农户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补偿。
(2)禁止引进、销售越区品种。对销售越区品种或因越区种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1)严禁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以一般品种种子冒充粒型相似的紧俏种子进行“易名”销售的,“一种多名”或“一名多种”的及经营种子质量标准达不到种子标签标注指标的,按经营假劣种子处理。对重点品种进行质量抽检。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损失的要承担赔偿和其他责任。
(2)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调出或邮寄出我市行政区域的种子,必须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邮寄。
(3)加强种子标签检查。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在本市内进行的农作物种子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测试。新品种的推广,必须通过试验、示范。对某些品种在试验或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退化及适应性差等突出问题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停止经营销售意见,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后,对该品种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5)加强对退出种子市场品种的检查。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文件要求,对退出种子市场的品种,停止其经营、推广。
4.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
农作物种子经营期间,各种子经销单位必须建立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内容要填齐填全。完整的经营档案要记载种子的'销售去向、销售时间、销售数量、联系方式、进货数量、该批次种子的检验合格证。销售种子必须使用统一的农作物种子销售凭证及种子经营档案台帐,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保存两年。销售发票上要填写种子正规名称,不允许填写品牌名称、代号或土名。
5.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对发现的农作物种子虚假广告行为,未审定的品种或夸大其词、断章取义等虚假内容的广告行为,移交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对因虚假宣传造成使用者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建议市场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处罚。
6.加强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管理
凡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条件,并持有《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到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后,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在我市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活动。种子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种子企业生产的种子进行田间检验,确保种子质量,使生产的种子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在种子基地播种期前后,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的制种情况和落实基地情况进行排查,全面准确掌握种子生产者名称、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信息;在种子生产花期,对辖区内玉米、水稻制繁种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繁种基地无证生产、套牌侵权、生产非法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
7.严把种子进货渠道
种子经营单位应及时、详实地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种子来源、数量、品种名称、该批次种子的检验合格证,经检验、核实备案后,方可上市出售。
8.加强转基因种子监管。
从基地源头治理和市场流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一是强化制繁种生产环节监管,对备案制种田块实行全覆盖检查,开展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制种生产;二是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种子企业、经营门店经营的种子开展转基因成分抽检,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销售,利用转基因试纸条快速检测手段,为农民提供检测服务;三是深入村屯开展入户倒查。要深入村屯开展以玉米种子为重点的转基因成分抽样检测。要追根溯源,严查非法生产经营主体。四是加大检查力度。采取明察暗访、群众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涉种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案件办结率。
认真对待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群众投诉的和举报的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涉及外地或外省的案源,要按规定程序报告或移送;对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种子线索,要深挖源头,摸清假劣种子生产经营链条,实施溯源打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重大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从物流信息、资金往来和账户凭证等方面固定证据。对涉嫌犯罪的假劣种子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农药管理
1.加大农药标签管理力度
严格执行新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对拒不执行的,从严处理。
2.加强对国家禁用限用农药的管理
把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管理做为长期工作来抓,一经发现,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同时要求农药经营单位,长期坚持建立高毒农药和鼠药购销台帐。
3.加强对农药质量的抽检
对重点农药品种进行不定期抽检,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质量不合格等行为。根据用药实际,重点检测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及产品中是否含有禁限用高毒农药和未登记成分。
4.加强对药肥混用产品的检查
对水稻床土调理剂类、作物生长调节剂类以及部分种衣剂,涉嫌混有农药成分的加强检查,一经检出,一律按无农药登记证处理。
(三)肥料管理
加强对肥料登记证号的管理,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重点查处无登记证号、冒用登记证号肥料产品。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把农资打假行动落到实处
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资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章立制,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制
农资经营业户作为农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认识农资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证进货渠道正规,产品质量合格,销售记录完整,做到制度完善,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工作到岗,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安全。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严厉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加大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集中曝光重大假劣农资案件,以达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给予打击。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打假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加大对冬春季农资打假行动和农资打假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全面掀起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高潮,确保20xx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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